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恒毅上列受刑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3號定應執行刑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被告現未居住在其戶籍地,其所在地亦不明,致無從送達前開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將上開裁定(如附件)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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