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四О號
聲請人即得為輔佐之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搶奪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情事,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聲請人即被告之母親之聲請(復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十三日、十七日、二十八日聲請狀、兼復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檢察署函轉之聲請狀)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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