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七九號
上訴人中邑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乙○○
丙○○代收人 康春田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中邑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肆仟伍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上訴人乙○○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壹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捌拾壹元。上訴人丙○○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陸拾捌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文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