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八號
原告鏮瑞物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複代理人 黃英哲 律師被告大福先鋒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六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