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 黃談綉盆 上列聲請人及相對人 黃勝富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538條第1項、第538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勝富間請求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7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應命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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