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6013號、99年度執聲字第1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2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許金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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