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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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敏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敏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分屬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09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前述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4至5所示之物,經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以乙醇溶液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無法析離,亦應視為第二級毒品,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2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份附卷可佐(112年度聲沒字第243號卷第2至8頁)。從而,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鑑定結果鑑定報告出處1白色或透明半融化晶體1包(淨重0.1821公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90號2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3104公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90號3玻璃球吸食器1支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1459號4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134公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分析編號:DAA6092-1)111年度毒偵字第2377號5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878公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分析編號:DAA8546)111年度毒偵字第33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