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38號原告 呂菊花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 律師被告 魏郁芬 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 律師複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郭勝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