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另案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5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乙○○」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其刑
二分之一。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
、第41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
第3款、第7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