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丞葦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丞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丞葦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詐欺、妨害公務及毀棄損壞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且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其中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2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編號8至11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305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12至20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0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22至24、25至26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75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5月確定,編號27至2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36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暨考量受刑人編號1至2、4至18、21至28所為均係竊盜,編號3、19、20分別為詐欺、妨害公務、毀棄損壞之行為態樣,犯罪時間自109年5月17日至同年11月5日間,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蓋各罪雖仍獨立存在,但因各罪之宣告刑已合併為一執行刑,其後執行所定之應執行刑,已無從區分係執行何一罪之原宣告刑,故無法再就原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從所定應執行刑中分開而准予易科罰金。被告既另犯法定刑或犯罪情節較重之罪,顯見其惡性非輕,本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則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之定應執行刑後,二者合而為一,已不適合再准其易科罰金之故。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0、25至28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帶說明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附表:受刑人黃丞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5月17日至5│109年5月17日│109年5月18日│││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21386、21791號│21386、21791號│21386、2179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1│109年度易字第21│109年度易字第21││事實審││67號│67號│67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15日│109年10月15日│109年10月1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1│109年度易字第21│109年度易字第21││判決││67號│67號│67號││├────┼────────┼────────┼────────┤││判決│109年11月13日│109年11月13日│109年11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6月23日│109年6月23日│109年5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23512號等│23512號等│19401、1940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4│109年度易字第24│109年度易字第20││事實審││51號│51號│10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11日│109年12月11日│109年10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4│109年度易字第24│109年度易字第20││判決││51號│51號│10號││├────┼────────┼────────┼────────┤││判決│110年1月12日│110年1月12日│109年12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5月17日│109年7月13日│109年7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19401、19402號│27463號等│27463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0│109年度易字第30│109年度易字第30││事實審││10號│51號│51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8日│110年1月19日│110年1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0│109年度易字第30│109年度易字第30││判決││10號│51號│51號││├────┼────────┼────────┼────────┤││判決│109年12月1日│110年3月31日│110年3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7定應執行│編號8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6月19日│109年7月9日│109年6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27463號等│27463號等│24852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30│109年度易字第30│110年度易字第201││事實審││51號│51號│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19日│110年1月19日│110年3月2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30│109年度易字第30│110年度易字第201││判決││51號│51號│號││├────┼────────┼────────┼────────┤││判決│110年3月31日│110年3月31日│110年4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8至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2至2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聲請書誤載│109年7月14日│109年8月2日│││為106年)6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24852號等│24852號等│24852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01│110年度易字第201│110年度易字第20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24日│110年3月24日│110年3月2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01│110年度易字第201│110年度易字第201││判決││號│號│號││├────┼────────┼────────┼────────┤││判決│110年4月20日│110年4月20日│110年4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2至2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8月2日│109年8月5日│109年8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24852號等│24852號等│24852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01│110年度易字第201│110年度易字第20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24日│110年3月24日│110年3月2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01│110年度易字第201│110年度易字第201││判決││號│號│號││├────┼────────┼────────┼────────┤││判決│110年4月20日│110年4月20日│110年4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2至2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9│20│21│├────────┼────────┼────────┼────────┤│罪名│妨害公務│毀棄損壞│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7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8月5日(聲│109年8月2日(聲│109年9月2日│││請書誤載為8月2日│請書誤載為8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24852號等│24852號等│24852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01│110年度易字第201│110年度易字第20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24日│110年3月24日│110年3月2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01│110年度易字第201│110年度易字第201││判決││號│號│號││├────┼────────┼────────┼────────┤││判決│110年4月20日│110年4月20日│110年4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2至2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19日晚間│109年6月24日(聲│109年6月18日晚間│││8時30分許至同年│請書誤載為6月19│10時30分許至同年│││月20日凌晨2時40│日)│月19日12時許間之│││分許間之某時(聲││某時(聲請書誤載│││請書誤載為6月24││為6月18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25399號等│25399號等│25399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7│109年度易字第27│109年度易字第27││事實審││59號│59號│59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6日│110年1月26日│110年1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7│109年度易字第27│109年度易字第27││判決││59號│59號│59號││├────┼────────┼────────┼────────┤││判決│110年5月3日│110年5月3日│110年5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22至2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6月20日│109年6月24日│109年1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10年度偵字第│││25399號等│25399號等│370、3125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7│109年度易字第27│110年度簡字第363││事實審││59號│59號│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6日│110年1月26日│110年4月1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7│109年度易字第27│110年度簡字第363││判決││59號│59號│號││├────┼────────┼────────┼────────┤││判決│110年5月3日│110年5月3日│110年5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25至2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27至2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28│(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10年度偵字第│││││370、3125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10年度簡字第363││││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1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10年度簡字第363││││判決││號││││├────┼────────┼────────┼────────┤││判決│110年5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27至2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