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78號聲請人即被告 勞宥喆 選任辯護人 余鐘柳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75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勞宥喆(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均已坦承傷害之犯行,並無規避刑責之意,且本案已經本院審理終結,伊羈押之原因應已消滅。又伊有固定居所、聯絡電話,伊年紀尚輕,僅有19歲,並無足夠之財力、能力進行逃亡,伊亦從未有經傳喚未到庭或任何原因遭受通緝之情狀,伊在押迄今已有年餘,隨著羈押時間之延長,距離得以呈報假釋的時間也大幅的縮短,實無棄保潛逃之迫切性及必要性。另伊在所期間因罹患皮膚病,數度於所內看病無法根治,只能服藥減緩症狀。再伊在押期間對於當初伊之無知及衝動深感悔悟,懇請給予自新機會,伊願受限制住居、出境及至管區派出所或檢察署報到等方式替代羈押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羈押,係因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該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該規定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其目的洵屬正當。又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法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始符合該條款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要件,此際羈押乃為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於此範圍內,尚未逾越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符合司法院釋字第392號、第653號、第654號解釋意旨,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犯罪嫌疑重大,且無第114條之情形,如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仍得以重罪為由而予羈押,前開解釋意旨將該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以犯重罪作為羈押原因之規定,限縮在併存有逃亡或滅證之虞等羈押原因時,始得施予羈押,然此等羈押必要性之認定,不必如同條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須達有「客觀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或滅證之虞之程度,以具有「相當理由」即為已足。
三、經查:本案被告業經原審以其共同犯傷害致死罪罪證明確,判處有期徒刑8年重刑,衡諸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雖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本案傷害部分之犯行,惟被告於案發之初,與同案被告 李祥榮 有因畏罪而逃匿之情事,嗣因經警拘捕始到案,聲請意旨稱被告有固定居所、聯絡電話,年紀尚輕,並無足夠之財力、能力進行逃亡,出庭正常、未被通緝及羈押日久,得呈報假釋時間大幅縮短,無棄保潛逃之迫切性及必要性云云,殊非可採,倘若法院最後判決結果非被告所預期之罪刑,難期被告能服膺法院判決結果,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畏刑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為權衡,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被告顯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羈押之目的既在確保嗣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本案固曾經言詞辯論終結,但本院就被告部分已裁定再開言詞辯論,審判程序仍在進行,尚未確定,且案件縱經確定,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必要,是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又被告坦承犯行已有悔意等情,與前揭羈押必要性並無重要關聯,該等事由無從擔保其日後不會逃匿以規避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從而,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無從因具保使之消滅。又查被告曾因慢性牙周炎及皮膚疾患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內就診,該所已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26日安排皮膚科專科醫師診療,被告自訴其四肢濕疹癢及右大腿疔瘡等不適,醫師診療後已開立藥物治療,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104年10月27日北所衛字第00000000000號函1紙在卷可憑,是被告所指罹患皮膚病一節,已獲該所內皮膚科醫師診治,並無非保外就醫治療顯難痊癒之特殊情形,復查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其他各款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形,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