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170號債權人 陳秀琴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三和永工程有限公司許世和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三和永工程有限公司一人或
三和永工程有限公司、許世和等二人?②如債務人為等二人,請提出對許世和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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