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略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1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梅姓名年籍及地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略誘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4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石○梅因略誘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鄭子文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