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2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欄第2行「2326」應更正為「2426」;第3行「4月21日」應更正為「4月20日」;第8行「臺中市○區○○街○○巷○號」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號6樓之1」;第
13、14行「附表所示編號1至12」均應更正為「附表所示編號1至13」,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所謂「署押」,指於紙張或物體上簽署之姓名,或其他符號,其作用在表示其承認簽署文書之效力,與印文具有同一之作用與效力。一般人有於姓名之下再按捺指紋,或以按捺指紋代替簽名者,如偽造指紋亦屬偽造署押之一種;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481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在附表編號4號文件上,偽造「甲○○」署名,並按捺指印,已表示「甲○○」本人收受員警所交付執行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告知親友通知書之用意,均屬私文書,被告完成前揭偽造私文書後,分別持交員警,而主張各該文書內容,自有行使之意思,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在附表編號1至3及5至13號等文件上,偽造「甲○○」之簽名、按捺指印,僅係表示承認簽署該公務員所製作之公文書,以擔保其憑信性,性質非私文書,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為警查獲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署押之同一犯意,在附表所示之文件上,接續偽造「甲○○」署押,係分別利用同一機會,在同一時段就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侵害同一法益,以實現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為接續犯,應各論以一偽造署押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其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426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95年4月20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另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拒絕入監執行而遭通緝,經緝獲後,復冒「甲○○」之名應訊,浪費國家追訴犯罪機關資源,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所示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附表】
┌──┬───────────────────┬────────┐│編號│文書名稱│偽造「甲○○」署││││押之內容暨數量│├──┼───────────────────┼────────┤│1│96年11月6日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甲○○」署名2│││第1次調查筆錄。│枚及指印5枚。│├──┼───────────────────┼────────┤│2│97年11月7日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甲○○」署名2│││第2次調查筆錄。│枚及指印14枚。│├──┼───────────────────┼────────┤│3│接受訊問權利告知單。│「甲○○」署名及││││指印各1枚。│├──┼───────────────────┼────────┤│4│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逮捕通知書(含親友│「甲○○」署名1│││通知書)。│枚及指印2枚。│├──┼───────────────────┼────────┤│5│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甲○○」署名及│││。│指印各1枚。│├──┼───────────────────┼────────┤│6│本院96年度聲搜字第4663號搜索票、臺中市│「甲○○」署名及│││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指印各3枚。│├──┼───────────────────┼────────┤│7│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甲○○」署名及││││指印各1枚│├──┼───────────────────┼────────┤│8│口卡片影本│「甲○○」署名及││││指印各1枚。│├──┼───────────────────┼────────┤│9│檢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甲○○」指印1│││(1至9均見96年度毒偵字第6249號之警卷)│枚。│├──┼───────────────────┼────────┤│10│中二分局指紋卡片│「甲○○」指印22││││枚(含掌紋)│├──┼───────────────────┼────────┤│1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1月7日偵訊│「甲○○」署名1│││筆錄(見96年度毒偵字第6249號偵查卷)│枚。│├──┼───────────────────┼────────┤│12│96年11月7日本院訊問筆錄。│「甲○○」署名1│││(見96年度毒聲字第1356號卷)│枚。│├──┼───────────────────┼────────┤│1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送達證書。│「甲○○」署名及│││(見96年度毒聲字第1356號卷)│指印各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