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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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民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書 李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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