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4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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