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珂 如
32-2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前是否前曾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如是,則提出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若曾經協商成立並請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三、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應說明)。
四、聲請人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債權人清冊份(含債權人姓名、住所、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六、陳報受撫養人之年籍資料及身分證號碼,並說明聲請人每月收入、支出及提出釋明文件(含扶養費支出之內容)。
七、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八、若有配偶,請提出配偶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釋明有否攤分前述支出。
九、法定格式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含種類、數額及原因,請按聲請人實際支出情況詳細填寫並提出證明文件,勿使用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數據)。
十、請提出聯合徵信查詢結果。
十一、聲請人所陳執行案號係何法院受理之執行案件。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