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14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俊龍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443號),被告對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為認罪之答辯,爰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趙俊龍為違背公務員所施查封之標示效力之行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㈠補充被告趙俊龍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行,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7行補充「臺中市政府妨害交通車輛移置保管單」外,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趙俊龍所為,係犯刑法第139條之違背公務員所施查封之標示效力罪。爰審酌被告任意違反公務員所為封條之法律效力,擅自撕毀公務員所施之查封標示,漠視公權力之執行,所為固無可取,惟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使用手段,犯罪所生損害,暨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
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雲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9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