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5年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志宏上列受刑人因酒駕致人於死之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志宏前因酒駕致人於死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不服而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297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5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邱璿如法官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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