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沈盈 如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件:
一、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成立後,迄至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還款證明。
二、聲請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9年1月起迄今之工作及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聲請人 陳明 因失業收入減少而毀諾,請說明失業之原因。如係非自願離職,請說明是否領取離職金、資遣費及失業給付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離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有無領取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集保、薪資帳戶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