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請人 易妮其 (即 鄭秀美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55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

1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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