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號

原告 謝佳樺

被告 林士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97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洪榮家

法官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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