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號
原告 謝佳樺
被告 林士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97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洪榮家
法官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號
原告 謝佳樺
被告 林士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97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洪榮家
法官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