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343號聲請人 簡瑜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宜緦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本票到期日(為101年5月25日亦或30日)。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