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85號聲請人 陳則煌 相對人 江藶芳 相對人 江佩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001至021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共二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001至021所示之票面金額,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
001至021所示之本票21紙,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仍未獲付款,爰此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年息20%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未規定得記載違約金,故如票據上記載違約金事項,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又本票為文義證券,本票上之權利義務,悉應依票據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不得以其他立證方法變更或補充其文義。經查,系爭本票票面未記載違約金及利息之約定,縱有約定亦不生票據法上效力,聲請人請求違約金部分為不合法,該部分應予駁回;然聲請人請求利息超過票據法所規定之年息6%的部分,因於本票上並無另外之利息約定,超過年息6%的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至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18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0年6月17日│11,000元│未載│101年8月1日│THNo744792│├──┼───────┼─────┼───┼──────┼───────┤│002│100年6月17日│11,000元│未載│101年8月1日│THNo744793│├──┼───────┼─────┼───┼──────┼───────┤│003│100年6月17日│11,000元│未載│101年8月1日│THNo744794│├──┼───────┼─────┼───┼──────┼───────┤│004│100年6月17日│11,000元│未載│101年8月1日│THNo744789│├──┼───────┼─────┼───┼──────┼───────┤│005│100年6月17日│11,000元│未載│101年8月1日│THNo744790│├──┼───────┼─────┼───┼──────┼───────┤│006│100年6月17日│11,000元│未載│101年8月1日│THNo744791│├──┼───────┼─────┼───┼──────┼───────┤│007│100年6月17日│11,000元│未載│101年8月1日│THNo744786│├──┼───────┼─────┼───┼──────┼───────┤│008│100年6月17日│11,000元│未載│101年8月1日│THNo744787│├──┼───────┼─────┼───┼──────┼───────┤│009│100年6月17日│11,000元│未載│101年8月1日│THNo744788│├──┼───────┼─────┼───┼──────┼───────┤│010│100年6月17日│11,000元│未載│101年8月1日│CH0000000│├──┼───────┼─────┼───┼──────┼───────┤│011│100年6月17日│11,000元│未載│101年8月1日│CH0000000│├──┼───────┼─────┼───┼──────┼───────┤│012│100年6月17日│11,000元│未載│101年8月1日│CH0000000│├──┼───────┼─────┼───┼──────┼───────┤│013│100年6月17日│11,000元│未載│101年8月1日│CH0000000│├──┼───────┼─────┼───┼──────┼───────┤│014│100年6月17日│11,000元│未載│101年8月1日│CH0000000│├──┼───────┼─────┼───┼──────┼───────┤│015│100年6月17日│11,000元│未載│101年8月1日│CH0000000│├──┼───────┼─────┼───┼──────┼───────┤│016│100年6月17日│11,000元│未載│101年8月1日│CH0000000│├──┼───────┼─────┼───┼──────┼───────┤│017│100年6月17日│11,000元│未載│101年8月1日│CH0000000│├──┼───────┼─────┼───┼──────┼───────┤│018│100年6月17日│11,000元│未載│101年8月1日│CH0000000│├──┼───────┼─────┼───┼──────┼───────┤│019│100年6月17日│11,000元│未載│101年8月1日│THNo744795│├──┼───────┼─────┼───┼──────┼───────┤│020│100年6月17日│11,000元│未載│101年8月1日│THNo744796│├──┼───────┼─────┼───┼──────┼───────┤│021│100年6月17日│11,000元│未載│101年8月1日│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