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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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尚達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72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莊尚達犯肇事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莊尚達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下午5時27分許,駕駛由不知
情之友人 陳宏昇 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南投縣南投市○○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南投市○○路○○鄉路○○○路口時,貿然左轉進入該交岔路口,適 曾淵俊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該中興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處,莊尚達所駕駛車輛車頭遂撞擊曾淵俊所騎乘機車,致曾淵俊人車倒地,因此受有左踝挫傷及擦傷、頭暈、雙肩痛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詎莊尚達肇事致人受傷後,未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下車查看後,旋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行駕駛該車輛離去現場。
㈡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起訴。
二、本件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莊尚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上開車禍事故發生後
,明知其與該車禍事故相關,仍恣意未得被害人同意,亦未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即駕車離去,顯然視法律之規範為無物,遵守法治之觀念薄弱,而應予以嚴重非難;兼衡被告於另案審理時未即時坦承犯行,於本案偵查時仍否認全部犯行,迄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始坦承全部犯行,而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未能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及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與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㈡刑法第185條之4。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豐勳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