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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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98號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4年度上訴字第194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李世貴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