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73號
聲請人臺中市政府運動局
法定代理人 李昱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段奇琬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陳科維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110年4月29日
70,000元
AB0000000
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勝義
陽信商業銀行精武分行
110年5月10日
70,000元
A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