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66號
原   告  曹登翔
訴訟代理人  洪甯雅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秋容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
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拾捌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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