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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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023號聲請人 楊鎧嘉 法定代理人 楊雅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楊麒蒼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住雲林縣○○鎮○○里○○路○○○號)於107年8月2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揭示於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1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鄭巧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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