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58號上訴人 李光華 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李世淵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柯菊花 、 李瑞娥 、 李瑞琴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4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57,934元(對被告李瑞琴部分於原審全部敗訴),應徵第二審裁判95,9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41條、第442條亦有明文。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表明上訴理由,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