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柏桐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表】受刑人陳柏桐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31日│103年5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883號│撤緩偵字第8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基交簡字│103年度基交簡字││││第675號│第11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2日│103年11月12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基交簡字│103年度基交簡字││││第675號│第1190號││判決├────┼────────┼────────┤││判決│103年7月24日│103年12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424號(已│執字第89號│││易科罰金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