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聲請人 郭存義 即債務人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叁仟肆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本院酌定郵務送達費為新臺幣3,400元,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修丕龍說明: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0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估算【計算式:(1+9)×10×34=3,400】。本件郵務送達費僅係預先估算之數額,如更生程序進行後,始發現實支結果有餘額或不足,自應如數退還聲請人或通知聲請人補繳。
二、據聲請人所陳第一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花旗銀行債權之發生原因俱為「信用卡借款」、「信用貸款」,據此,請 陳明 上開債權係分別於何年度,請領信用卡或辦理信用貸款,及各筆債務發生之時點、原因(不得僅陳明為信用卡債務)及申請債務協商前之清償情形。
三、聲請人陳稱有連帶保證債務(福域實業有限公司、訴外人 簡惠玲 ),請提出擔任福域實業有限公司連帶保證債務人之相關證明(如:契約、借據)。又上開連帶保證債務之原債務人福域實業有限公司、簡惠玲不能清償債務原因及申請債務協商前之清償情形。
四、說明聲請人係何時分別向民間債權人 詹永昌 借款63萬元、周孟宏借款75萬元、 林宏時 借款34萬元,又係如何收受所借之款項?是否曾清償?目前清償情形為何?並請提出收受該等借款之證明文件(如匯款書等)及借款契約、借據等債權證明文件到院。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自承每月必要支出有房屋租金、通訊費用、水電瓦斯費用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居住地即基隆市○○區○○○街○○號6樓之最新一期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如轉帳帳戶資料、切結書),同時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又聲請人稱戶籍地即基隆市○○區○○路○○○巷○○○號3樓無法居住,請提出104年之內部客廳、浴室、臥室、廚房相關照片。另聲請人所陳每月行動通訊費用300元、市內電話費1,268元,惟據聲請人提出之繳費證明單上俱為簡惠玲,請釋明上開單據為何非聲請人名義及每月支出通訊費用中「光世代+MOD專案月費」之必要性。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另請提出每月支付扶養費14,000元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切結書)。
七、所有以聲請人與其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及其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民國103年1月起至104年1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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