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8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央如意園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碧琴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范碧琴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新北市○○區○○○街00號8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