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27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訴訟代理人 周易呈
訴訟代理人 林永華
被 告 徐兆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土地使用不當得利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2,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4,3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