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7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785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務人 高修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壹拾伍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陸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玖萬玖仟伍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零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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