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6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永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永樟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自用小客車牌照號碼「AMG-9999」號車牌貳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予以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向友人 李隆佑 購得車輛」補充為「於民國109年8月7日向友人李隆佑購得,惟尚未辦理移轉登記之車輛」。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在新北市○道0號」補充為「在新北市○○區○道0號」。
㈢、犯罪事實欄一最末行後補充「復於110年11月8日18時許,員警至許永樟之住處,經許永樟交付前開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予警扣案」。
㈣、犯罪事實欄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補充為「案經 陳依依 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至2行「被害人陳依依」更正為「告訴人陳依依」。
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至6行「查獲現場照片、本案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國道監視器翻拍畫面、被害人陳依依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補充為「查獲現場照片7張、本案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國道監視器翻拍畫面4張、告訴人陳依依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及車輛照片4張」。
二、爰審酌被告上網購得偽造之自用小客車牌照後加以懸掛使用,影響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惟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自陳職業為貨車司機、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之偽造AMG-9999號車牌2面,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楊凱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448號被告許永樟男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0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永樟明知其向友人李隆佑購得車輛之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自用小客車),而於民國110年9月5日3時前某時,透過網路購得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後,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將上開偽造之車牌1面黏貼在本案自用小客車後方車牌上,而覆蓋本案自用小客車原有車牌號碼,並於110年9月5日3時許,在新北市○道0號北向38.3公里處,駕駛懸掛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之本案自用小客車超速行駛,遭警逕行舉發,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陳依依接獲超速違規單,發現非本人所為,且車型顏色亦與原車不符,遂向警方報案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永樟於警詢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陳依依、證人李隆佑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讓渡證書以及查獲現場、本案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國道監視器翻拍畫面、被害人陳依依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照片在卷可考,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2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扣案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檢察官楊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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