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1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召明上列被告因更定累犯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內「 巫昭明 」之記載,更正為「巫召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茲本件受刑人巫召明於民國88年4月12日將原名「巫昭明」更名為「巫召明」一情,有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個人姓名/原姓名更改查詢資料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屬實,是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內「巫昭明」之記載,均屬誤載,顯係前揭規定所指其他與判決誤寫相類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並就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內「巫昭明」之記載,更正為「巫召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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