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救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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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64號聲請人 吳淇嘉 法定代理人 吳燕齡 代理人 王如后 律師相對人 許柏元
許修華 許富翔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于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許哲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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