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1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犯共同連續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六七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修正前第
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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