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7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代理人陳世英律師上列受刑人因犯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1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95年4月28日以95年度簡字第22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確定。惟於緩刑前即94年3月10日因故意犯誣告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230號判處拘役40日,並於96年4月19日撤銷緩刑確定。經查其所犯侵占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
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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