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865號聲請人丑○○
子○○丙○○戊○○丁○○己○○甲○○庚○○乙○○癸○○辛○○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陳報:繼承系統表所列之人 張力文 、 張顯 、 張展榮 3人是否為被繼承人壬○○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並應補正張力文、張顯、張展榮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