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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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告 邱重諭 被告 葉怡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0,800元,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而該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