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3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冠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冠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冠輪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
三、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上訴駁回)、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參,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茲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異同、犯罪情節、關連程度、時間差距及所生危害、受刑人表示並無意見等各情,兼顧刑罰衡平及矯治更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原宣告刑諭知之沒收部分,係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附表:受刑人郭冠輪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交通過失傷害宣告刑(不含沒收)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2月12日上午8時許111年5月25日晚間7時32分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案號111年度偵字第5000號111年度偵字第71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021號112年度交易字第55號日期112年2月8日112年7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021號112年度交易字第55號日期112年2月8日112年8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70號(執行中)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431號(未執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