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84,803元【計算式:(6,806,085+95,000)×5/6+833,899=6,584,80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3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顏惠華附表:上訴人所主張被繼承人丁○○之遺產及分割方法(金額單位
未特別標示者,均為新臺幣)編號標的上訴人主張之分割方法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之價額1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訴人共同取得應有部分六分之五,被上訴人取得應有部分六分之一6,806,0852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巷0000號)95,000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345,927元左列編號3至5之存款扣除依被繼承人丁○○代筆遺囑捐贈之50,000元、上訴人代墊之喪葬費用90,386元及繼承費用4,497元後,再依下列比例分配:上訴人共同取得應有部分六分之五,被上訴人取得應有部分六分之一依左列分割方法計算之結果:(345,927+104,118+693,332+2,185-50,000-90,386-4,497)×5/6=833,89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4中華郵政公司台南水交社郵局存款104,118元5安泰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693,332元、澳幣104.56元(申報遺產稅時之匯率為1:20.9,折合新臺幣約2,1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