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幸枝 被上訴人即原告 宋佳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佳錚因104年訴字第156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伍仟玖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肆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吳幸娥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