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41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陳高章 相對人 胡素珍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2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7年10月30日,後於103年8月8日變更擔保債權總額為4,440,000元,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3年8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3,700,000元,借款期限為103年8月11日起至104年8月11日止,約定按聲請人定儲指數加年息2.36%(目前為3.74%),機動調整利率按月計算之利息,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4年4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目前尚欠本金3,700,000元,依借款契約暨約定書第五條第六款,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抵押權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暨約定書、動用申請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放款明細資料查詢表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高雄│ 苓雅意誠 ││185│建│5,947.00│10萬分之128│├─┼───┼────┼────┼────┼────┼─┼──────┼──────┤│2│高雄│苓雅│意誠││200│建│2,698.00│10萬分之128│├─┴───┴────┴────┴────┴────┴─┴──────┴──────┤│備考:│├─────────────────────────────────────────┤│建物︰│├─┬──┬───────┬──────┬──────────────┬──────┤│編│建│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範圍││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0000○○○區○○段│鋼筋混凝土造│14層:90.09│陽台:16.68│全部││││185地號│19層樓房第14│合計:90.09│││││├───────┤層│││││││高雄市苓雅區中││││││││華四路19巷13號││││││││14樓│││││├─┴──┴───────┴──────┴───────┴──────┴──────┤│備考:共有部分為2563建號,面積27,739.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萬分之148│└─────────────────────────────────────────┘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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