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 劉淼興 被告 陳國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略如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即不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被告陳國明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刑事庭認定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另關於被告在調查筆錄上簽原告姓名劉淼興乙節,認定被告偽造署押之犯行尚屬不能證明,是本案刑事犯罪之被害人應為內政部警政署並非原告,故原告並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紹銘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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