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97號聲請人 高建成
黃兆佃 相對人 賴張春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斗六西平路郵局第000303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受讓第三人 張林素美 對相對人之債權後即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曾以通知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但遭郵務機關加註遷移後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暨退件信封等件影本為證,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斗六西平路郵局第000303號存證信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