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號原告 楊證富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被告 楊乾信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蔡桓文 律師複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被告 林宏殷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楊證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楊乾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陳芸珮法官謝宗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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