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智凱選任辯護人徐松龍律師
陳勇成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游智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鄭光婷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